图书馆是学院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,为教学科研提供文献信息资源保障。为规范文献借阅管理,维持正常的借阅秩序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和学院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一章借阅证管理
第一条借阅证的办理和开通。校园卡即为图书馆借阅证,由图书馆开通借阅权限后方可使用。
(一) 本校全日制学生和在编教职工图书借阅权限的开通。
全日制学生接受入馆教育后,由图书馆统一开通图书借阅权限;事业编及合同制教职工,由图书馆办公室开通图书借阅权限。
(二)本校非全日制学生和其他类别教职工校园卡图书借阅权限的开通。非全日制学生、劳务派遣人员、临时用工人员、校内协作单位人员,由本人持校园卡到图书馆办公室,缴纳300元押金,开通图书借阅权限。
(三)校外人员图书借阅证的办理。凭本人身份证,到图书馆办公室缴纳300元押金,校园卡工本费20元,开通图书借阅权限。
第二条 借阅证的使用。读者进入图书馆时应随身携带校园卡,并按规定使用,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查验。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,违反规定的持证人、借证人分别暂停借阅权限一个月。
第三条 借阅证的挂失及补办。读者遗失借阅证时,要及时通过图书馆网站、图书馆微信公众平台“我的图书馆”或图书馆总服务台办理挂失手续,挂失前所借图书由原证件持有人承担责任。挂失后,读者如找到原借阅证或补办新的校园卡,应到图书馆总服务台办理解挂手续。
第四条 借阅证的注销。
(一)教职工、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时,须还清所借图书并缴纳超期罚款,注销图书借阅功能。
(二)收取押金的读者须还清所借图书并缴纳超期罚款后,凭押金收据和校园卡退回押金。
第二章书刊借阅
第五条 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入馆借阅馆藏文献。
第六条 读者的借阅权限。在编教职工限借图书30册,借期90天;全日制学生限借图书20册,借期60天;其他类别读者限借图书5册,借期60天。图书超期前,可办理续借手续,续借期为30天,每本图书可累计续借3次。
第七条 图书馆实行藏、借、阅一体化的管理模式,除工具书阅览室图书、现刊、过刊合订本、报纸外的其他文献均可外借。开架图书,读者可持本人校园卡,携带所需图书到一楼总服务台办理外借手续;密集书库闭架图书,读者填写索书条,递交相应楼层的工作人员,由工作人员到密集书库找到所需图书,凭本人校园卡到一楼总服务台办理外借手续。
第八条读者在办理借书手续前须仔细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划痕、污损及破损等情况。如有上述情况,请及时告知工作人员加盖污损章,以明确责任,否则,由借书者负责。
第九条读者办理借还手续时,应核对个人信息、借还图书册数、书名、还书日期等内容,如有不符请及时向工作人员提出,避免发生差错。
第十条图书续借。图书逾期前如需继续使用,读者可通过图书馆网站、图书馆微信公众平台“我的图书馆”自助办理续借手续,也可携带图书到图书馆一楼总服务台办理续借,借期延长30天。若需要续借的图书已逾期或已被其他读者预约,则该图书不能续借。
第十一条图书预约。当读者欲借的图书已经外借,可登陆“我的图书馆”办理预约手续。每位读者每次限约2册,如预约图书已归还,图书馆将以短信的方式通知预约者,预约者需在3天内前来办理借阅手续。
第十二条图书归还。读者所借图书需按期归还,所借图书在寒、暑假期间超期的,如在开学后一周内(以校历开学日为准)归还,不计超期费。如一周内未办理还书手续,将累计超期费。
第十三条读者离馆遇检测门报警时,应将携带的本馆图书交服务台工作人员检查,无误后方可离开。
第十四条馆藏文献系国有资产,读者应妥善保管和使用,不得有拆散、剪裁、撕页、涂划、批注等违规行为。如有违规,一经查实,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第十五条 本馆期刊仅供馆内阅览、复印,不外借。读者每次阅览限取一种,阅后放回原处或阅览桌上。
第三章电子阅览
第十六条 电子阅览室计算机免收上机费。
第十七条使用图书馆的计算机和网络,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不得在网上发布和传播不良信息,不得恶意破坏计算机系统和网络。
第十八条尊重知识产权,合理使用图书馆电子资源。不得使用任何工具软件恶意下载数据库文献,不得将个人账号转借他人使用,也不得私自将所获得的电子文献批量提供给非本校用户。
第十九条图书馆自助文印系统实行全程自助式管理,读者应自觉遵守《电子阅览室自助文印操作规程》。
第四章违规处理
第二十条读者借阅图书逾期的,按0.10元/天·册交纳超期费。
第二十一条读者遗失本馆图书,应以相同版本(或经同意
后以新版)全新正版图书进行抵赔,并缴纳5元图书加工费/册。如无法获得同版图书进行抵赔,需按以下标准计算赔款:
(一)1990年以前(含1990年)出版的中文书刊按原价的20倍赔偿,赔偿价不足20元的按20元收取;1990年以后2000年以前(含2000年)出版的中文书刊按原价10倍赔偿;2000年以后出版的中文书刊按原价×2倍+[(当前年-出版年)×1.00元]赔偿。
(二)孤本书、工具书在按上款规定的基础上再加1倍赔偿。
(三) 多卷书、连续出版物等成套图书,如遗失或严重损坏其中一册或数册,按原价赔偿全套。赔偿后,其余书刊不给本人。
(四)外文原版书刊按原价的3倍赔偿。外文影印书刊按中文书刊赔偿。
(五)期刊合订本按全年价格及装订加工费的3倍赔偿。
第二十二条读者如有撕页、划线、注字等污损书刊情况的,根据书刊资料损坏程度,按原价的50-100%赔偿。污损情况严重,影响内容完整的,按遗失图书处理。损坏和遗失条形码,罚款5元/条。
第二十三条 遗失本馆文献,经赔偿后又找到原文献而无缺损,在3个月内,可到图书馆办理退款手续。
第二十四条凡将未经办理借阅手续的书刊带出馆外,或盗用他人校园卡借书,或用其它方法将书刊占为己有,均视为偷窃行为。对偷窃书刊者,除追回原书刊外,并报学院有关部门处理。若书刊遗失或损坏,必须按相关规定赔偿或罚款。
第五章附则
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。原《浙江农林大学天目学院图书馆文献借阅管理办法》(浙农林大天目院[2013]89号)同时废止。
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