书刊污损遗失赔偿规定

【 时间:2015-03-27 来源: 编辑:图书馆 浏览量:

图书馆文献资源是国有资产,是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物质基础,读者应该自觉爱护,妥善保管。如有损坏或遗失,读者须负赔偿责任。

1.读者借阅图书逾期的,按0.10元/天·册交纳超期费。

2.读者遗失本馆图书,应以相同版本(或经同意后以新版)全新正版图书进行抵赔,并缴纳5元图书加工费/册。如无法获得同版图书进行抵赔,需按以下标准计算赔款:

(1)1990年以前(含1990年)出版的中文书刊按原价的20倍赔偿,赔偿价不足20元的按20元收取;1990年以后2000年以前(含2000年)出版的中文书刊按原价10倍赔偿;2000年以后出版的中文书刊按原价×2倍+[(当前年-出版年)×1.00元]赔偿。

(2)孤本书、工具书在按上款规定的基础上再加1倍赔偿。

(3) 多卷书、连续出版物等成套图书,如遗失或严重损坏其中一册或数册,按原价赔偿全套。赔偿后,其余书刊不给本人。

(4)外文原版书刊按原价的3倍赔偿。外文影印书刊按中文书刊赔偿。

(5)期刊合订本按全年价格及装订加工费的3倍赔偿。

3.读者如有撕页、划线、注字等污损书刊情况的,根据书刊资料损坏程度,按原价的50-100%赔偿。污损情况严重,影响内容完整的,按遗失图书处理。损坏和遗失条形码,罚款5元/条。

4.遗失本馆文献,经赔偿后又找到原文献而无缺损,在3个月内,可到图书馆办理退款手续。

5.凡将未经办理借阅手续的书刊带出馆外,或盗用他人校园卡借书,或用其它方法将书刊占为己有,均视为偷窃行为。对偷窃书刊者,除追回原书刊外,并报学院有关部门处理。若书刊遗失或损坏,必须按相关规定赔偿或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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